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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

如何依法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

  

如何依法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

  此外,幼儿园应规范园所在环境创设、新闻报道中使用学前儿童肖像的行为★,坚持适度和审慎的原则,原则上应取得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

  我是一名幼儿园教师,主要负责园里的宣传工作,以往在发布相关活动讯息时,不可避免地会用到很多孩子的图片或视频。但2024年出台的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那么,在以后的工作中,如果我再想使用孩子的图片或视频,会不会有违法或侵权的风险呢★?怎样才能在宣传幼儿园活动的同时★,保护孩子的肖像权呢★?

  尽管学前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们与所有自然人一样依法享有肖像权★,依法享有制作、使用★、公开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肖像权具有绝对性、专属性特征★,在某些情况下能够产生财产利益(如幼儿园利用学前儿童肖像进行招生宣传)。

  例如,教职工和园外人员将拍摄的学前儿童照片随意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等自媒体平台推送★,未经学前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许可在发表的科研论文与学术著作中使用学前儿童肖像等★,均属侵权。如何做到既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又促进幼儿园的管理质量★、保教质量★、教科研质量提升?

  未经许可使用学前儿童肖像的行为★,超过许可范围★、许可地域范围★、许可期间使用肖像的行为,以及丑化、污损或通过信息技术手段伪造肖像等行为,都属于侵犯学前儿童肖像权的行为★。依据民法典★,侵犯肖像权一般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在幼儿园管理与保育教育活动中,教师会经常用到涉及学前儿童肖像的照片★、图片、视频等。在不同的使用场景与方式中,有的不经许可即可使用且合法、合理,有的非经许可不得使用,否则不合法、不合理。

  何善平 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所所长,教育学博士★、三级教授,学前教育国家级一流专业、省级一流课程主持人,曾获“陕西省教学名师★”“陕西省师德标兵”等荣誉称号。

  第一★,幼儿园及其教职工为个人学习、保育教育活动、园本培训、教学交流★、学术交流、教学与科学研究等目的,可以合理使用学前儿童肖像★。例如,出于提高教学质量目的进行教学研讨时,使用含有学前儿童肖像的照片、视频、绘画等★。第二,在幼儿园公众号、主页等网络媒体★、纸质媒体上进行幼儿园新闻报道,可以合理使用含学前儿童肖像的照片、视频、画像等。例如,幼儿园开展公开(观摩)课、亲子运动会、家长开放日、开学与毕业典礼★、游戏活动等★,这些活动受园内外特别是家长关注,在学前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前提下★,园所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使用学前儿童肖像,不必每次都征得家长同意。第三★,为了公共利益展示特定园所环境,可以合理使用学前儿童肖像★。例如★,在学前教育宣传月等重大活动中,制作含本园学前儿童肖像的展板★、宣传册★、幼儿园自媒体推送图片与影像等。第四,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为维护学前儿童合法权益等特定情况,可以合理使用学前儿童肖像。例如,幼儿园在与学前儿童合法利益有关的诉讼中★,为收集证据进行诉讼活动★,可以合理使用学前儿童肖像。

  幼儿园在哪些方面可以合理使用(包括制作、使用、公开等行为)学前儿童肖像呢?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情况。

  第三★,规范园外人员拍摄行为。幼儿园要经常接待园外人员的督导评估、参观考察★、学习培训、教学科研交流以及大学生的实习见习等。园外人员往往随意拍摄★,并将这些照片、视频发送到自己的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中★,也有可能在以后发表科研论文、出版著作中用到,这会侵犯学前儿童的肖像权。幼儿园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园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网络媒体★、个人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出版的著作中使用学前儿童的肖像。

  第一,根据学前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幼儿园在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时★“应当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进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即幼儿园在制定有关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制度时坚持学前儿童权利第一原则★,在制度实施时坚持学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利益冲突时坚持学前儿童权利的优先性原则,在权利救济时坚持学前儿童权利的不可克减性原则。

  基于学前儿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地位特殊★,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几乎没有私力救济能力,其民事法律活动需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因此★,幼儿园在某些特定情况中需要使用学前儿童肖像时★,必须经过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许可★。许可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合同、知情同意书等★。例如,幼儿园及其教职工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出版画作等需要使用学前儿童肖像时,幼儿园在纸质和网络等公共媒体(包括微信朋友圈★、QQ群★、小红书、抖音等面向不特定受众的网络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宣传幼儿园等需要使用学前儿童肖像时★,教职工个人在自媒体平台面向一般受众发布有关幼儿园的活动需要使用学前儿童肖像时(一般不包括面向特定受众的家长群等平台)。当未得到许可又必须使用学前儿童肖像时,应当对学前儿童肖像采用虚化、打马赛克★、覆盖头像等方式处理★。

  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前儿童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虽然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学前儿童的肖像权★,但综合民法典第四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以及学前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有关规定来看,此处的“其他合法权益”应是指除名誉权、隐私权之外的其他人格权★,当然包括学前儿童的肖像权,其与学前儿童的名誉权、隐私权一样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幼儿园★、教职工、园外人员等在保护学前儿童肖像权方面,应坚持“最有利于★”原则。建议幼儿园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第二,建立学前儿童肖像权保护的制度机制。内容一般应包括关于学前儿童肖像权保护的组织机构与岗位责任要求,明确合理使用以及许可使用学前儿童肖像的范围与情境,细化保护肖像权的操作规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法律教育等。建议各幼儿园向所有学前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放学前儿童肖像权使用知情同意书★,让家长知晓幼儿园哪些情境下可以合理使用、哪些情境下须经许可使用。

  学前儿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包括肖像权在内的独立的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第四章专门规定了自然人的肖像权。学前儿童肖像是学前儿童自己或幼儿园及其教职工通过照片、录像★、绘画★、手工制作等方式在幼儿园网页、自媒体★、展板、宣传材料★、教学材料、科研材料等载体上所反映的可以被其他人识别的学前儿童的外部形象。

  需要明确的是★,★“依法★”一般是指权利人依照自己的意愿,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前儿童而言,幼儿园★、教师及其他法律关系主体使用其肖像★,★“依法★”还指须经学前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许可★;“制作★”是指权利人自己或权利人允许他人通过拍摄★、录像、画像等艺术形式再现自己的肖像;“使用”是指权利人事实上决定自己肖像的用途、命运★,包括一切对权利人肖像的公布、陈列★、复制、销售、销毁等使用行为★,如将照片粘贴于班内自己的水杯上用于识别等;“公开★”是指权利人向他人或在公共场所展示自己的肖像★,如幼儿园的笑脸墙等;★“许可他人使用★”是指权利人可以与他人协商,以合同、知情同意书等方式,准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